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和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暂行管理办法》(粤教助函〔201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根据省教育厅国家奖学金分配的总名额,依据学院实际,按一定比例分配各系奖励人数。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课程考试无不及格且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本班前10%。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学院成立“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称评审领导小组),设立“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学生处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学生处、各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全面领导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国家奖学金审核意见;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成员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及辅导员,负责国家奖学金综合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审核意见,并提出建议名单。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学院其他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者需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三)系评审。系里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将评审结果报送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设在学生处);

(四)学院审批。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各系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名单后在全院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审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者;

(二)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和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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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汕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潮汕学院)是创办于1999年8月的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院校,颁发国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

潮汕职业技术学院是2006年12月率先通过“国家教育部全国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职业技术学院。

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广东省普宁市大学路1号 邮编:515343 院办电话:0663-2290556 招生办电话:0663-229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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