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等一系列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将贷款变动办理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 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办理程序
(一)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提前15天向学校助贷专门机构提出申请;
(二) 学校助贷专门机构收到学生申请后,经审批同意其提前还款后,向学生开具同意还款证明(格式见附件1);
(三) 借款学生持学校开具的同意还款证明到本校国家助学贷款代理结算经办营业网点办理还款手续,办妥后告知学校;
(四) 学校于每月10日前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户中归集的提前归还的贷款(含毕业前一次性还清的贷款),划至省助学中心在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开立的账户(账户名称: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账号:44101560038660670000,开户行: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划转归还贷款后,填妥附件2表格报送省助学中心;
(五) 省助学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学校提前还款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开行广东省分行。
二、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变更贷款的办理程序
(一) 借款学生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因参军休学除外)、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妥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学校在借款学生办妥相关手续后,按附件3表格报助学中心。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1日。学校在借款学生复学后的当月,填妥附件4表格报省助学中心;
(二) 当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且拒不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手续时,自学校向借款学生发出要求其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学校向助学中心上报程序和报表与上条款相同;
(三) 借款学生因参军休学的,参军期间省财政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参军结束复学后,学校填妥附件4表格报省助学中心;
(四)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30日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书面证明。原所在学校经审查,批准同意展期后,将展期学生名单(格式见附件5)附展期学生继续攻读学位书面证明,报省助学中心。对办理了贷款展期的借款学生,学校要继续跟踪,确保展期学生按新的贷款到期时间及时还本付息;
(五) 对学校上报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变更的贷款情况,省助学中心于每年的6月20日前一次汇总上报国家开发银行。
各高校接本通知后,请按要求对去年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进行清查,并于6月20日前将相关报表报送省助学中心。
广东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二OO八年四月 日
附件1:
同意提前还款证明书
中国农业银行 支行:
(学校名称) 同学(学生姓名)现拟提前还清贷款。其贷款合同编号为 ,偿清全部金额为 元。请贵行予以办理。并将归还助学贷款本息,按我所在学校和贷款银行核对一致的助学贷款本息金额,扣划到 (学校名称)在农行开立的助学贷款专用账户 上。
(学校助贷专门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XXXX年XX月份提前还款情况表
单位名称:(学校公章) 单位:元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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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到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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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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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本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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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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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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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表格除报纸质版外,同时以EXCEL表格形式发至wanghs@gdhed.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