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实施纲要〈试行〉》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作宗旨:关注学生内在精神的成长和完善,助人自助,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
第三条 工作目标:
(一)以教育为先导,发挥学校教育功能,最大限度的运用学校的资源,以教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开发学生的潜能,让健康者更健康,完善者更完善。
(二)健全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从教师、学生、管理者到校园环境环环相连的服务系统。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一条 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由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主要负责,承担协调和组织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
第二条 制定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第三条 有针对性地开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选修课,并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普及心理科学基础知识;培训心理调试技能;认识识别心理异常现象;以科学态度对待各类心理问题。
第四条 定期举办心理健康教育系列讲座。
第五条 由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对本校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第一线学生工作系统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基础技能的培训,并由专职的心理咨询师对其心理辅导工作进行监督,形成一级预警系统。
第六条 由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对常规心理咨询、电话处理和预约咨询、特殊事件的干预和跟踪等服务。对少数有身心疾病的学生进行诊断和治疗。
第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每年5月25日举办“心理健康活动日”活动。
第八条 建立常规化的心理健康状况测评制度,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普查与测量,向学校有关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提交本校学生心理状况的报告。根据教育部具体要求,重点做好每年秋季的新生入学测评工作,并建立电子版的学生档案分类管理系统,进行有重点的辅导与跟踪管理。
第九条 制定并负责实施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方案。
第十条 建立和健全潮汕职业技术学院网站下子栏目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内容,普及心理健康常识。由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对网站内容进行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指导学生社团-----“心潮心理社”开展学生互助心理辅导。
第三章 人员组成安排
第一条 工作人员组成:
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注意完善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疏导辅导—心理咨询服务—危机干预预警—心理危机干预的五级工作体系。在人员配置上全员参与,形成了一个金字塔结构,由上至下为:
第一层:专职心理咨询师。由专业人才构成,负责判断和解决学生的心理疾病和人格困扰,对具有心理疾病的寻求咨询者提供治疗。
第二层: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他们负责各种校内讲座和开设全校性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从个体、团体价值体系培育与社会实践认知、人文终极关怀,全面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由被动追踪转为主动预防。
第三层:兼职心理咨询师。由具有多年心理咨询工作经验的老师组成,推行心理咨询预约制,负责解决学生的一般性、适应性、阶段性心理困扰,配合专职咨询人员开展各校区的日常心理咨询工作,从普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认知心理学、健康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等领域中抽取基本的知识点,讲述学生最急于指导和对当前或今后的学习、工作最有影响的心理学研究成果。
第四层:由各辅导员组成的一支兼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员队伍,任务是在工作的第一线及时发现有需要帮助的学生,由中心定期对这些辅导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第五层:以干预学生突发心理危机为主题,在骨干学生中推行“心理委员”培训机制,在各班级组织团队辅导,推行心理健康主题班会制度。
第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有中心主任统一调控。
第三条 具体的工作计划由中心统一制定并对实施结果监控。
第四条 除开设课程之外,注重联合各辅导员、学生社团针对特殊辅导问题开展工作,针对各班级的特殊情况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成员必须对我校的心理健康状况和水平有清楚地了解,并对我院所出现的重大危害性事故提前介入或通报消息,对于自己所不能处理的问题需及时与中心联系。
第四章 人员素质
第一条 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具备对于生命价值和生活意义的终极关怀和积极的人生态度;
(二)具有心理咨询的专业资格、专业的心理学知识结构(具体要求另列);
(三)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的能力及合作精神;
(四)严格遵守咨询人员的伦理守则。对所服务的机构负责并保证其它有关活动必须与中心的目标相一致。个人不得以中心的名义对外界提供服务;
(五)中心工作人员只能接受个人专业能力范围内的来访者,并明确各人的限制。如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对自己或其他专业人员磋商。严格执行中心的咨询流程和精神疾病干预制度。
(六)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受到有关法律保护。
第二条 心理咨询师必须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如下:
(一)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
(二)未经当事人和中心的同意,不得把咨询记录包括笔录、测验资料、信函、录音等其他资料和信息向外界公布。
(三)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咨询员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四)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访者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五)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像、录音。在因专业需求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 咨询流程
第一条 本校学生在亲至中心或致电中心预约后,来访者首先应凭本校学生证或工作证到中心值班室登记,填写相关资料,之后由工作人员带领到咨询室,将登记表交咨询员后开始初次面谈。
第二条 为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咨询会谈时间以45-60分钟为宜,预约咨询一般为每1-2周一次。
第三条 根据面谈结果,如来访者认为还有再次咨询的必要,应与咨询员预约下次面谈的时间,并在值班人员处做好预约登记。
第四条 如果咨询员认为有必要终止咨询或转介,要向来访者明确说明,并在记录中作详细说明。
第五条 如来访者要求转介咨询,应及时向咨询员提出,由咨询员建议人选后,安排转介人员和时间,并做好转介预约登记,初次面谈结束。
第六条 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如来访者想终止服务,应及时向咨询员提出。
第六章 转介与跟踪
第一条 如来访者要求转介咨询,则由初次面谈的咨询员负责推荐适宜的咨询员或医生,并协助安排咨询预约时间。
第二条 当咨询员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咨询时,应向来访者作出明确说明,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另一位适合的咨询员或医生,并在咨询记录表中详细记录转介的原因。
第三条 遇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问题学生,要及时联系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进行转介治疗。应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以提高转介的有效性。
第四条 当发现来访者发现心理异常时,咨询员应及时报告中心,在记录中作详细说明并提交来访者讨论,由中心确定专人跟进;并与来访者辅导员取得联系,给予指导性意见,协力做好心理困难学生的帮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