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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暂缓就业相关政策
页面更新时间:2010-11-24 13:22  编辑:admin

      

毕业生暂缓就业相关政策

 

一、什么是暂缓就业?

暂缓就业,是国家为了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延长毕业生择业期至其毕业后两年的做法。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可以享受相应的户口保留、档案托管、就业服务等政策。

具体地说,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6月前,未确定工作或已确定工作但接收单位尚无法办理相关人事手续,可申请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办理后,学生的档案由省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户口留在原户口所在地。

暂缓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时与省就业指导中心签订的,暂缓期两年。在暂缓就业期间,如能落实就业单位者,可按照有关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报到手续,逾期未落实就业单位者,其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地自谋职业。暂缓就业期间不能出具出国、结婚、劳务证等事项的相关证明。

 

二、办理暂缓就业的对象:

(1)      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

(2)      已落实就业单位但该单位不具备人事接收权的。

(3)      派遣前接收单位仍未正式办理接收手续的。

(4)      普通专插本或报考公务员等待录取结果的。

(5)      自主创办的企业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外籍生、港澳台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及毕业前申请出国(出境)的学生不得申请暂缓就业。

 

三、暂缓期限内可享受的服务

    在暂缓就业期间内

    (1)      省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为学生出具与升学(出国留学除外)或考公务员有关的证明。需开此类证明的学生须持暂缓就业协议书及毕业证办理。

    (2)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受应届毕业生的待遇:其档案交由省就业指导中心免费托管,户口和党团关系(包括材料)按有关规定保留在原毕业院校。

    (3)      如毕业生需办理与就业、升学无关的证明书(如失业证、结婚证、流动人口生育证等)及申请出国留学,则须终止暂缓就业协议,档案、户口及其他关系将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四、办理暂缓就业的流程

毕业生书面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签定《暂缓就业协议书》毕业前,学生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带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