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潮汕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2年核准稿)
序 言
潮汕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1999年8月30日由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举办者为广东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管理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是潮汕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是潮汕职院。 学校英文名称是Chaosh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英文简称是CSVTC。 学校官方网站网址是http://www.cspi.edu.cn。 学校举办者是广东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学校开办资金是人民币3000万元。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学校董事会董事长担任。 第三条 学校法定地址是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大学路1号。 第四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部门是广东省民政厅。 第五条 学校办学性质是非营利性民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紧贴地方产业和人才需求开设专业,以电子商务专业群、财会类专业群、管理类专业群、检测技术专业群、信息技术专业群、应用技术专业群、建筑装饰专业群、服装类专业群、师范教育类专业群为主,形成各专业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学科专业体系,培养专业素养高、实操能力强、勇于创新、敢于创业的人才。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增设或者优化调整专业和专业群。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并按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统一招生录取。 第九条 学校实施专科高等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根据法定要求确定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十条 学校校徽用“潮汕”二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即“C”和“S”进行变形,组合成扬帆启航的船只形状,背景为地球并用海洋之蓝色,寓意着潮汕人敢于拼搏、勇闯天下的精神,诠释了常言所道的“有潮水的地方就有潮人”这句话,也是对潮汕学子遍布全球的展望。圆形边缘下方和上方是学校中英文全称对照。图示:
![]() 第十一条 学校校训是敬业博学、厚德强技。 学校校风是团结活力、奉献创新。 学校学风是善思乐学、自信进取。 学校教风是务实乐教、正己爱生。 学校校歌是《勇立潮头》,由齐广武、李育华作词,由刘中雷作曲。 学校校庆日是每年8月30日。 第十二条 学校遵守法律法规,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根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了解学校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支持学校依法按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治校;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筹集办学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持续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三)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学校的法人财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变更,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学校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二)按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政策要求制订招生方案;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五)聘任和解聘教职工,开展职称评聘; (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使用和管理学校经费; (七)积极开展同国(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育、科研、文化、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章程; (二)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维护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潮汕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揭阳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学校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严格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各级基层党组织,并按期换届,确保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一)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委员7名,每届任期5年,其中,设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程序选举产生党委领导班子。党委书记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任命;党委书记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督导专员。 (二)学校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级学院党组织每届任期为5年。 (三)学校二级学院以下级别的单位或职能部门设立党支部,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职能机构相对应。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教育理论和业务知识以及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五)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扎实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创新廉政教育模式,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 (一)明确学校党委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学校党委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落实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二)健全学校党委与学校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及学校党委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内容和程序,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教职工党支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会议,并共同协商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三)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四)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五)学校在干部选拔任用提交讨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任命事项前,必须经过党组织审核同意。党务干部的任免由学校党委最终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党的规定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保障经费,明确工作职能和工作保障机制。 (一)学校党委健全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教师工作等部门,独立设置组织部、宣传部等党务工作部门,配足配强专门力量。 (二)学校党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3名校级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每个二级学院党组织至少配备1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超过3000人的二级学院党组织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同时,每个二级学院党组织配备1-2名专职组织员。 (三)学校党委应将党务工作人员和组织员的培训纳入学校总体培训规划,每年开展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 (四)二级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列入学校中层正职干部管理,兼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参照本校行政人员标准计算工作量。 (五)学校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学校配套经费不少于上级拨付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返还总额;党建工作经费开支按照规定经审核后,由学校党委书记签批审定;建立党委经费专户,保障经费使用和管理,落实审批制度;提供固定党建活动场所,按规定配备必要设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潮汕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按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学校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立董事会决策、校长负责、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授治学、民主参与的内部治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学校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学校董事会由5-9人的单数组成,设董事长1人、执行董事1人。董事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学校校长和党委书记为董事会当然董事,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执行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换届,由本届董事会提出方案,并按《潮汕职业技术学院董事会章程》规定产生新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董事在任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被调离岗位或辞职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罢免,并按该董事的原产生方式,在3个月内产生继任董事,继任董事的任期为本届董事会剩余任期。 董事会成员变更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备案后,依法按程序做好相关董事会成员变更工作。 第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人员总量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遇重大事情须董事会研究决策时; (三)经1/3以上董事联名书面提议时。 董事会会议须有全体董事2/3以上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出席会议人数未达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不按董事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开会,董事会会议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董事会会议所讨论事项,如涉及董事个人利益时,本人应予回避。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少数服从多数。董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做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不同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并对董事会的决定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董事长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节 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若干名。校长由董事会遴选、确定、聘任。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校长由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的中国公民担任。 校长任期4年,期满可以续聘。在任期内,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可以提前解聘校长,校长也可以提前辞职,提前解聘或辞职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三十七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向董事会汇报学校工作; (二)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教职工,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校长委托1名副校长代为召集和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行政部门负责人及与所议事项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必要时董事会成员可列席。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且会议必须有1/2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审议事项做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审议以下事项: (一)学校建设与发展规划,审定专业设置和调整计划; (二)学校的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三)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人事招聘与干部任免; (四)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预算外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 (五)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发展、行政工作的政策性文件,以及以学校名义上报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六)重要的科研项目及实施计划; (七)教职工职称评聘方案、职务聘任和学校有关奖惩方案,奖励申报中的事项和教师队伍建设及学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毕业生就业方案等; (九)其他须由校长办公会议处理的工作和突发事件。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须做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校长审定签发。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学校办公室存档。 校长办公会议的其他事项按照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执行。
第三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负责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各1人。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学校董事、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监事长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履行职责。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长按规定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学校贯彻落实学校章程、董事会章程和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 (三)检查学校执行董事会制定的用人原则和审批的年度教职工的人员总量及其工资标准的情况; (四)定期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五)检查学校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六)检查资产的管理与维护保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监事会会议决议须经监事会2/3以上监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完善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人数与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由15-2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二级学院通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秘书1人,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施下列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必须达到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和监督机构,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包括专业、课程、实验实训基地、现代教育技术、教材、产教融合等建设项目的审议机构,是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和优秀教学成果的评审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学术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委员应在教学和学术上有较高的造诣,管理决策能力强;具有独立的学术人格,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为人正直。
第五节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建并负责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党委书记担任。根据职称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置若干评议组。 第五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职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作为职称评审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学校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办公室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院长等人员组成。 第五十七条 二级学院成立职称申报材料审核与推荐小组(以下简称推荐小组),负责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和资格初次审查。推荐小组组长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二级学院其他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五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评审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准备等工作; (二)评审办公室安排专人通报年度申报工作情况以及评审指标; (三)评审委员会专家认真听取评议组专家或者分工负责评议专家的情况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独立投票; (四)评审办公室组织工作人员在学校纪委监督下进行计票工作,计票结果需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签字确认,计票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当场公布; (五)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上报。 第五十九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从事党团工作领导干部、辅导员申报政工系列职称,促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学校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申报研究系列职称,以提升行政管理队伍的业务水平。
第六节 民主管理
第六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二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六十三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四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支持其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会是学生的自治组织,是学校党政部门与学生沟通的重要渠道。学生会应积极支持学校党政部门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九条 学校工会、学校团委等群团组织以及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的规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将群团组织及群众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七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校全体学生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代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代会常设机构2/3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代会。 第七十一条 学代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为学代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在校内依法组建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活动。 学校党委及学生工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社团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 第七十四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建言献策。
第五章 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效能,按照学校办学规模和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按照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教学机构、教辅机构和科研机构。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自主设置二级学院,自主调整管理模式。学校对二级学院进行目标管理,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二级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或院长助理的数量根据在校学生规模而定。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根据学校授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七十七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的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教学的主体作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二)根据学校总体规划,拟定和实施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其它教学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教研室建设工作,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组织或参与课程开发、教材编写,组织开展课程标准、实训指导书和教学资源建设,积极开展科技、经济、文化等社会服务; (四)拟订专业教师配备和使用计划,进行聘任教师的考核与初审,对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制订和实施教师专业培训计划,选派优秀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学习; (五)制订教学工作计划,负责教学各环节的组织实施,负责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和评估,执行教学规范,严格教学管理; (六)负责学生考试考核和成绩评定,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推荐; (七)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组织学生开展各种体育、文化、艺术活动和各类竞赛活动;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十八条 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等参照学校二级学院的管理模式开展工作。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根据管理、教学、科研、网络、财务、后勤、安保、医疗卫生等工作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和部门,为建设智慧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和平安校园提供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八十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学校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对教师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第八十三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考勤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依法获取工作报酬、福利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成本职工作; (三)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执行以下制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一)与学校发展水平和财力规模相适应的工薪福利制度; (二)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的表彰和奖励制度; (三)与学校发展和岗位需要相适应的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 (四)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制度; (五)教职工权益保护与救济制度,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职工争议调解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和调解。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 第八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通过德、勤、能、绩、廉进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任聘用、解聘、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校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 第八十七条 学校外聘教师、返聘教师、特聘教授和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学 生
第八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八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有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十二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九十三条 学校表彰和奖励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依法依规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九十五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减免学费。 第九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继续教育,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八章 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依法治校
第九十七条 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教育教学的中心工作,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坚持将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培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大力推进现代学徒制和“1+X”证书制度,围绕地方产业转型升级和乡村振兴,积极探索和推进产学研项目,促进学生德技并修、全面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九十八条 学校应重视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九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课程教学计划,规范教学管理,合理使用教材。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计划要符合上级相关规定。 第一百条 学校积极推进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开创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融合的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之路。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建立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实施教学工作监控与评估制度,对人才培养、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毕业生就业质量等进行监控和评估。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开展学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和发布学校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学校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通过面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技能和新技术培训服务、技能鉴定服务、公益文化服务等方式,获得社会支持。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学校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不断提升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学校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于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涉及学校与师生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的决策,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和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以及经校友会的理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在学校学习、进修、培训过的受教育者,以及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兼职教师、特聘教授和客座教授自愿组成的联合性、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可视情况需要成立地方校友分会。 第一百零八条 校友会宗旨: (一)促进联谊,交流信息,加强合作,资源共享,服务校友; (二)加强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强学校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为学校的发展献智献策。
第十章 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取得的学费和其他办学收入; (三)政府的资助; (四)社会的捐赠; (五)孳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社会捐赠。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私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预算制度。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和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就业创业等办学支出。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收取的费用全部纳入学校财务账户,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学校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学校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将办学结余转入学校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学校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设立财务管理部门,分设会计、出纳等岗位,会计和出纳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具有良好的履职能力。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接受捐赠遵循自愿、无偿、专款(物)专用和账目公开的原则。 学校成立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协调和管理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学校制定捐赠管理办法,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向捐赠者通报受赠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一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若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由学校自行组织清算;若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若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向审批机关交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向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提请上级党组织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发展需要由学校董事会予以修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本章程与之抵触的;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学校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的规定不符的; (四)董事会因客观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的。 学校章程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内容时,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由董事长、校长或董事会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进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校章程修改应当事先公告,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需经过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审议,并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同意。章程修改稿经董事会会议审定后,由学校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学校董事会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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